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建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2號 原 告 陳建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方姵人間請求損害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如依據原起訴狀記載之「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返還車輛。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訴之聲明,即便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亦無從為此判決,故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各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三、請提出被告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版本)、被告方姵人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版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當事人所提出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所提出之書狀倘未依上揭規定辦理,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將該書狀發還,併予告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