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廷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麗君、謝朝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3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 被 告 廷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向麗君 被 告 謝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雙方當事人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廷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廷妮公司)邀同被告向麗君、謝朝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就被告富盛廷妮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與被告廷妮公 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廷妮公司於108 年8 月28日與原告簽訂約定書、於108 年8 月30日及於108 年9 月26 日書立借據各向原告借款500,000 元,各分二筆金額100,000 元及400,000 元,合計四筆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8 月30 日起至113 年8 月30 日止及自108 年9 月26 日起至113 年9月26 日止,約定利息依1 年期定存利率加碼1.91%機動計算(1.09%加1.91%為3%);另逾期違約金約定, 凡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計付,並約定被告廷妮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停止營業、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廷妮公司就附表所示借款僅攤還至108 年12月15日止,依約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被告廷妮公司尚欠原告本金合計944,6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 向麗君、謝朝輝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通知函、催收款項分戶帳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 條、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3,667元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2 95,255元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3 374,671元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4 381,024元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合計 944,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