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丁、林書萍、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惟銘、林書慧、林書源、陳林秋子、李林春子、林綢、林麗卿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以查報該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前繳裁判費如有不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坐 落其上之同區段9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並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之價值,惟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值顯有落差,未能顯示土地之真實價值,原告又未檢附資料證明房屋價值,則有就系爭房地鑑價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鑑價機構或相關事證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又原告之前所繳裁判費如有不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隨同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書補繳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