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林丁、林書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林丁 訴訟代理人 林水雲 被 告 林書萍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林惟銘 林書慧 林書源 陳林秋子 李林春子 林綢 林麗卿 利害關係人 林攻本 林李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93建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建物(下稱系 爭房地),系爭房地交易實價查詢及原告陳報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顯示: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3月以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售出10.42坪即34.43平方公尺之面積,可知每 平方公尺市價為261,400元(計算式:9,000,000÷34.43=261,399 .94,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03.28平方公 尺,則依實價登錄之價格合算系爭房地價值即為26,997,392元(計算式:261,400×103.28=26,997,392),原告持分為1/6,則原 告勝訴所獲利益即為4,499,565元(計算式:26,997,392÷6=4,49 9,565.3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9,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3,174元,尚欠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