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林丁、林書萍、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伯男、林惟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被 告 林丁 訴訟代理人 林水雲 被 告 林書萍 訴訟代理人 林國策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林惟銘 林書慧 林書源 陳林秋子 李林春子 林綢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8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部分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