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過子儀、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葉禮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8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之法定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