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8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廖柏宇 林立桓 被 告 黃貴香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顏名澤律師 張家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蘇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14時2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