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盧天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53號 原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天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陳怡秀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裴 偉 被 告 莊琇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航)、盧天麟(合稱原告2人)主張:被告裴偉、莊琇閔2人分別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莊琇閔合稱被告3 人)所發行之鏡週刊社長及記者,裴偉、莊琇閔2人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共同基於侵害原告2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在 未向原告2人進行查證之情況下,逕以鏡週刊名義具名撰稿 之鏡週刊電子報「【肥貓撈亞航1】害全民虧6億亞航董座遭控自肥賺飽飽」、「【肥貓撈亞航2】前立委後台好硬遭判 貪污還能空降當董座」、「【肥貓撈亞航3】開放認股他設 高門檻員工買不到的他全包」、「【肥貓撈亞航4】前勞委 會主委羞辱員工把博士前總經理降職當警衛」等4篇報導( 下稱系爭電子報報導),並於同年月18日於鏡週刊(紙本)刊登相同內容之報導(下稱系爭雜誌報導,與系爭電子報報導合稱系爭報導),已使ㄧ般人對原告2人之社會上評價造成 貶損(詳如附表「原告2人主張報導出處」、「原告2人主張侵害名譽權字句」、「原告2人主張侵害對象」、「原告2人主張侵害名譽權內容」欄所示),不法侵害原告2人之名譽 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請求權競合者擇一請求為勝訴判決,並聲明:被告3人應連帶 給付盧天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被告3人應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共4報之全國版頭 版下方全部版面刊登如附件道歉聲明3日,以及應將附件道 歉聲明,於鏡週刊電子報網站(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9/),以與報導標題、內容相同字樣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72小時。第一項請求,盧天麟願以現金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人則以:亞航係官股多數之公司,盧天麟先係遭國民 黨立委曾銘宗公開質詢為肥貓,後又遭員工向莊琇閔控訴盧天麟在管理亞航屢生爭議事件,相關情節業經莊琇閔親自採訪亞航員工並取得盧天麟回應後所撰寫,系爭報導乃係基於合理確信所取得之查證資料與事實相符,系爭報導並無妨害原告2人名譽之情事(具體答辯詳如附表「被告3人之答辯」欄所示),況裴偉並未參與系爭報導製作或審核,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2人之訴 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經查,裴偉、莊琇閔分別為鏡週刊之社長及記者,系爭報導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鏡週刊所刊,採訪、撰文系爭報導之記者為莊琇閔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 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亞航為具有官股成分之公司,盧天麟於94年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96年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104年擔任 臺中市政府市政顧問、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等節,均為兩造所不爭,又依原告2人所提「亞航105年現金增資及107 年現金增資之合法性說明」所示(見本院卷第53頁),盧天麟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會於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並依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成為亞航之法人股東代表,是系爭報導為新聞媒體工作者針對具有公共企業之亞航、公眾人物性質之盧天麟所撰,且系爭報導內容具有中度(如身為公眾人物盧天麟之私領域事項)至高度之公益性(如亞航之經營績效、盧天麟在亞航之管理績效、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勞工權益事項),揆諸上開見解,法院針對系爭報導,新聞媒體工作者所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本應從輕酌定之,針對中度公益性之言論,應予適度放寬適用「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原則,針對高度公益性之言論,除放寬適用「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原則外,更應適用「合理評論」原則給予評論高度之空間,合先敘明。 ⒊【肥貓撈亞航1】害全民虧6億亞航董座遭控自肥賺飽飽: ①附表編號1:標題記載「害全民虧6億」,係屬事實性陳述,因涉及官股之亞航是否虧損全民納稅錢,固有侵害原告2人 名譽權之虞。然內容業已載明此部分計算依據乃「亞航去年2月股票上市,掛牌當日的收盤價為33.3元,換算公司市值 高達40億元。不過,根據亞航的財報,到今年11月為止,亞航股價已跌至21.6元,短短不到2年,公司市值蒸發超過18 億元,若以國發基金間接持有的亞航股權計算,等於讓全國納稅人虧了6億多元。」莊琇閔根據查證之亞航上市掛牌當 日之收盤價與亞航於108年11月之股價,為亞航市值蒸發之 計算及依國發基金持股比例市值虧損之計算,業盡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自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②附表編號1、4:標題記載「亞航董座遭控自肥賺飽飽」、內容記載「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核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固均有害及原告2人名譽權之虞。 惟其中「自肥」之評論,內容業已記載評論原因在於「(盧天麟遭控)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觀諸原告2人所提亞航108年12月16日重大訊息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267頁至第268頁),盧天麟確曾於亞航105年、107年現金增資,2度以亞航總經理身分員工認購亞航新股。至 於「賺飽飽」、「獲利近千萬元」之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因系爭報導中均未指述盧天麟認購股份後又再行賣出獲利,甚至系爭電子報報導已一併刊出「【肥貓撈亞航6】亞航回 應:盧天麟一股未賣,持股為展現經營決心」之平衡報導,此有上開電子報報導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26頁),此處所稱獲利,以系爭報導脈絡而言,即指市價與 認股價格間價差,非指出售股份之獲利。因官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有無透過現金增資低價認購股票,涉及高度公益事項,莊琇閔所發「自肥」、「賺飽飽」評論已一併表示評論所根據之事實,社會大眾得自行判斷該評論是否持平、公允,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合理評論,莊琇閔自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③附表編號2:內容記載「一人身兼4職,今年8月才遭國民黨立 委質疑是肥貓」,係屬事實性陳述,固有侵害盧天麟名譽權之虞。惟系爭報導當時,盧天麟身兼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亞航之董事長兼總經理4職乙情,為盧天麟所不爭, 此部分陳述符合事實。且「今年8月才遭國民黨立委質疑是 肥貓」部分,莊琇閔抗辯係引述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之陳述,被告3人亦已提出108年10月8日新頭殼報導1份佐證(見本院卷第201頁),堪認此部分轉述亦符合事實,且官股公司之 經營階層是否適任,亦屬公益事項,莊琇閔自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④附表編號3:內容雖記載「指盧(天麟)上任後胡作非為」, 係屬意見性評論,固有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之虞。惟此部分 乃轉述亞航員工向鏡週刊之投訴內容,已載明評論之基礎在於「不僅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還大舉開除、資遣員工,把前總經理降為警衛,甚至將黑鷹直升機維修標案,拱手讓給漢翔公司」,並於【肥貓撈亞航2】 、【肥貓撈亞航3】、【肥貓撈亞航4】之系列報導中分項報導認購股票、勞資糾紛、黑鷹直升機標案之細節,因涉及官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之公司治理成效,屬高度公益事項,莊琇閔業已在評論之同時一併公開陳述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應受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保障,無侵權行為責任可言。 ⑤附表編號5:內容記載「(盧天麟)大舉開除、資遣員工」, 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有害及盧天麟名譽權之虞。莊琇閔已於【肥貓撈亞航4】之系列報導中報導開除、資遣員工 之細節,且被告3人業已提出亞航企業工會108年5月27日致 亞航之函文,顯示亞航於108年盧天麟在任期間,確有工程 處15位員工遭資遣之情事,此有亞航企業公司108年5月27日(108)亞工字第05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9頁), 此部分陳述符合事實,且官股公司之勞動權益事項,具有高度公益性,以15名員工同時遭資遣而言,莊琇閔評論(盧天麟)「大舉」(開除、資遣)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自不成立侵權行為。 ⑥附表編號6:內容記載「把前總經理降為警衛」,係屬事實陳 述,固有害及盧天麟名譽權之虞。惟莊琇閔已於【肥貓撈亞航4】之系列報導中報導「把前總經理降為警衛」之細節, 即「該員工指出,盧天麟進入亞航後,先將擁有航太博士學位的于羾,從董事長室特助降為主任專員,之後又想指派他擔任警衛,因于拒絕接受,盧便再將他降為專員,調到管理處安全組的消防隊,擔任工廠消防安全工作,想藉此逼退他。由於于拒不辭職,盧最後竟以他洩漏公司機密、請假不實等理由開除他,雙方因此鬧上法院,目前仍在訴訟中。」故莊琇閔報導之真意並非指涉于羾確有遭盧天麟降為警衛,盧天麟主張此部分報導與事實不符,對報導之內容真意之理解,容有誤會。另依盧天麟所提出之于羾在職期間職務對照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57頁),盧天麟係於105年11月2日到任 亞航,于羾自104年2月1日即已由董事長特別助理,調任為 稽核室主任專員,並於108年2月20日以主任專員職位離職,故上開報導稱盧天麟將于羾降為主任專員,于羾遭降為專員等節,固均與事實不符。惟人事事項係屬亞航內部事宜,莊琇閔此部分根據亞航員工投訴內容撰寫,且系爭電子報報導已一併刊出「【肥貓撈亞航6】亞航回應:盧天麟一股未賣 ,持股為展現經營決心」之平衡報導,內容記載:「另外,前員工指他把博士前總經理于羾降職當警衛一事,亞航表示,盧天麟上任後,為展現經營管理決心,落實公司治理、財務透明、資訊公開,員工離職大部份均以優於勞基法方式資遣,開除員工亦依勞動法規及公司程序辦理。」(見本院卷第225頁頁至第226頁),可見莊琇閔業已盡到合理查證之義務,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之真實性,自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⑦附表編號7:內容記載「將黑鷹直升機維修標案,拱手讓給漢 翔公司」,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已有害及盧天麟名譽權之虞。惟莊琇閔已於「【肥貓撈亞航5】搶標卻開離譜高 價原來得標廠商他也是股東」(此篇報導不在原告2人本件 起訴範圍)之系列報導中報導黑鷹直昇機維修標案之細節,且系爭電子報報導已一併刊出「【肥貓撈亞航6】亞航回應 :盧天麟一股未賣,持股為展現經營決心」之平衡報導,內容記載:「至於亞航搶標離譜開高價,亞航表示,參與各項投標,均經內部專案會議執行效益評估及依公司內控程序處理,公開競爭結果非亞航所能掌控。另盧天麟上任後即已將漢翔公司股票全數出售,並非漢翔公司股東。」(見本院卷第225頁頁至第226頁),可見莊琇閔業已盡到合理查證之義務,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之真實性,且亞航有無盡力參與黑鷹直昇機維修標案,係屬高度公益性之事項,莊琇閔業已闡述其認亞航「拱手」將標案讓給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司)之根據,並附上平衡報導,供大眾評斷,實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自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⑧附表編號8:內容記載:「盧之前在漢翔公司任職,30年來從 未當過廠長級以上的主管,僅擔任工會理事長,根本沒有管理營運的實務經驗,無法勝任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固有害及盧天麟名譽權之虞。惟依盧天麟所出具之簡歷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3頁),其任職漢翔公司期間,確實僅擔任系統專業工程師及產業工會理事長,並未擔任過廠長級以上之主管無訛,此部分陳述與事實相符。至盧天麟適任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與否,因現代公司治理理念,管理階層應歸屬專業經理人,官股公司自無外於此理念之理,官股公司管理階層是否具專業性、是否適才適任,具高度公益性,本屬可受公評事項,莊琇閔引述採訪對象,以盧天麟無管理營運相關產業之實務經驗,評論盧天麟無法勝任職務,業已表示評論之根據,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莊琇閔對此毋庸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⒋【肥貓撈亞航2】前立委後台好硬遭判貪污還能空降當董座: ①附表編號9:標題記載:「前立委後台好硬遭判貪汙還能空降 當董座」,核屬事實陳述兼意見性評論,固有侵害原告2人 名譽權之虞。其中「前立委」、「遭判貪污」之事實性陳述,均與事實相符,為盧天麟所不爭。又亞航屬官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產生雖仍應循公司法法定程序為之,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位仍具官派色彩,盧天麟擔任亞航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是否適才適任,具有高度公益性,本屬可受公評事項,莊琇閔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評論盧天麟之任職係屬「後台好硬」、「空降」,此部分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應予最高保障,莊琇閔應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盧天麟雖以其學經歷豐富,合法指派、推選為亞航董事、董事長云云。惟以盧天麟之學經歷是否適任亞航之董事長、總經理,本為可受公評事項,莊琇閔之評論尚屬合理,已如前述,且系爭報導並無指涉盧天麟之指派、推選程序違法,此部分亦屬盧天麟對系爭報導解讀之誤會,附此敘明。 ②附表編號10:如上開就附表編號2之論述。 ⒌【肥貓撈亞航3】開放認股他設高門檻員工買不到的他全包: ①附表編號11:標題記載「開放認股他設高門檻員工買不到的他全包」,係屬事實性陳述,有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之虞。 惟依原告2人如附表編號11「原告2人主張侵害名譽權內容」欄所示,原告2人並不爭執「依發行股數多寡設定員工配股 規定以維持公平」、「盧天麟完成增資程序遂不得已自掏腰包將所餘未經員工認購之增資股份買下」等情,此部分陳述自與事實相符。且系爭電子報報導一併刊出「【肥貓撈亞航6】亞航回應:盧天麟一股未賣,持股為展現經營決心」之 平衡報導,內容記載:「另對於被指認股自肥,亞航表示,盧天麟為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具有員工身分,本來就可以參與認股。在2016年現金增資時,員工因公司曾於2005年減資及對公司信心不足等原因,放棄比例偏高,經再次徵詢員工意願仍未能全部被認購,為推動公司股票興櫃上市,始認購該等股份。至2018年現金增資,亦因未能全部被認購,為順利完成增資程序,始認購該等股份。」此有上開電子報報導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26頁),足見莊琇 閔業盡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不成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②附表編號12:如上開就附表編號4之論述。 ③附表編號13:內容記載:「(指盧)並不能算是亞航的員工,沒有資格認購並持有這些股票,盧根本是利用董事長身分來中飽私囊!」,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有侵害原告2 人名譽權之虞。因盧天麟身兼亞航之董事長及總經理,總經理亦屬經理人,亦可享有認股權,莊琇閔轉述之盧天麟「沒有資格認購並持有這些股票,盧根本是利用董事長身分來中飽私囊!」之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與事實不符。惟系爭電子報報導一併刊出「【肥貓撈亞航6】亞航回應:盧天麟一 股未賣,持股為展現經營決心」之平衡報導,內容記載:「另對於被指認股自肥,亞航表示,盧天麟為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具有員工身分,本來就可以參與認股。在2016年現金增資時,員工因公司曾於2005年減資及對公司信心不足等原因,放棄比例偏高,經再次徵詢員工意願仍未能全部被認購,為推動公司股票興櫃上市,始認購該等股份。至2018年現金增資,亦因未能全部被認購,為順利完成增資程序,始認購該等股份。」此有上開電子報報導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225頁至第226頁),亦已澄清盧天麟係以總經理之員工身分認股乙事,應認莊琇閔業已盡合理查證,併陳平衡報導,無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不得論以侵害名譽 權之侵權責任。 ⒍【肥貓撈亞航4】前勞委會主委羞辱員工把博士前總經理降職 當警衛: ①附表編號14:如上開就附表編號6之論述。 ②附表編號15:照片說明記載:「盧天麟(中)爭議不斷,聚餐時曾一把摟住女客戶,讓對方十分尷尬。(讀者提供)」,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與盧天麟之私領域有關,有侵害盧天麟名譽權之虞。盧天麟主張照片中女子為亞航員工,非亞航女客戶,此部分固與事實有所出入。惟莊琇閔非亞航之內部人,無從得知該名女性之身分,莊琇閔係根據投訴者提供之照片及解讀作成照片說明,照片中盧天麟亦確實有以右手搭於女性肩上之舉動,莊琇閔根據此為陳述、評論,已盡合理之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評論亦屬適當,自不負侵害名譽權責任。 ③附表編號16:如上開就附表編號6之論述。 ④附表編號17:如上開就附表編號6之論述。 ⑤附表編號18:內容記載「盧最後竟以他洩漏公司機密、請假不實等理由開除他」,係屬事實性陳述,惟盧天麟最於于羾遭亞航開除之理由(洩漏公司機密、請假不實),並無爭執,是莊琇閔此部分陳述符合事實,自無侵害名譽權之責任可言。 ⑥附表編號19:內容記載:「盧天麟又無預警表示要裁撤工程處5個組,要求30多名工程師在下班前,到其他單位自尋職 缺,結果有15名工程師因找不到職缺,最後慘遭資遣。由於公司僅口頭通知,且規定一天之內要自尋出路,這些被資遣的工程師根本來不及反應,就被迫丟了飯碗。」,係屬事實性陳述,有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之虞。惟觀之原告2人提出之亞航108年1月29日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281頁),決議將「工程研發處」與「事業開發處」整併 為「工程研發暨事業開發處」,可見108年間確有整併「工 程研發處」與「事業開發處」之情事。此外,依原告2人提 出之電子郵件顯示(見本院卷第95頁),工程研發處之組織調整,係於108年6月1日生效,又亞航內部就工程研發處之 組織調整,亦使用「裁撤」工程研發處2字,上開報導陳述 裁撤工程研發處,自無不可。又「有15名工程師因找不到職缺,最後慘遭資遣」之情事,莊琇閔亦已提出所根據之亞航企業工會108年5月27日函,已如前述,是莊琇閔根據投訴者之陳述,業盡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⑦附表編號20:內容記載:「另外5名工程師決心力爭到底,目 前仍在訴訟中」等語,係屬事實性陳述。訴外人蔡明廷即亞航整併「工程研發處」與「事業開發處」後遭資遣之工程師對亞航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訴訟等情,有蔡明廷之民事起訴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第93頁、第213頁),是依卷內事證所示,亞航 整併「工程研發處」與「事業開發處」後遭資遣之工程師僅有蔡明廷對亞航提起訴訟,並無5名工程師對亞航提起訴訟 之情事,上開陳述與事實有違。然此部分涉及官股公司之勞動權益事項,應屬高度公共性之言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應受到高度之保證,名譽權侵害之審查應予放寬,莊琇閔根據投訴者提供之資訊撰寫此部分之報導,應已盡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應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⑧附表編號21:內容記載「根據《民航法》規定,公司維修工廠 必須依照工程處提供的技術資料施工,為維修飛機的程序及技術把關,如今亞航連工程處都被裁掉,未來的維修品質令人憂心」,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有侵害原告2人名譽 權之虞。惟因亞航係於108年6月1日確有整併「工程研發處 」與「事業開發處」,「工程研發處」實質上並未遭完全裁撤,此部分事實陳述固與事實有違。然飛航安全屬高度公益性事項,侵害名譽權之審查應予放寬,裨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可以最大程度發揮,莊琇閔根據投訴者提供之資訊撰寫此部分之報導,應屬善盡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屬合理之評論,應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⑨附表編號22:內容記載「但盧天麟完全不依民航局及公司的規定處理,不以公司營運為考量,也無視飛航安全,簡直無法無天」,係屬事實陳述兼意見評論,有侵害原告2人名譽 權之虞。此部分原告2人雖提出民用航空局同意備查之電子 郵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然「工程研發處」之組織調整生效日為108年6月1日,原告2人所提之民用航空局電子郵件日期已為108年7月4日,標題亦為「總務組異動 」,本院無從憑此認定「工程研發處」之組織調整是否有於生效前經民用航空局核備。且此部分牽涉飛航安全,屬高度公益性事項,侵害名譽權之審查應予放寬,裨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可以最大程度發揮,莊琇閔根據投訴者提供之資訊撰寫此部分之報導,應屬善盡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屬合理之評論,應不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 ⒎系爭雜誌報導(附表編號23至38)與系爭電子報報導內容相同,此為兩造所不爭,此觀兩造提出之如附表編號23至38主張、答辯內容即明,是本院毋庸再就系爭雜誌報導內容再予重複論述,附此敘明。 ⒏綜上,莊琇閔就系爭報導,不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之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自無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或第188條第1項前段與莊琇閔成立共同侵權責任或僱佣人責任之可能。 五、綜上所述,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盧天麟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被告3人應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共4報之全國版頭 版下方全部版面刊登如附件道歉聲明3日,以及應將附件道 歉聲明,於鏡週刊電子報網站(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9/),以與報導標題、內容相同字樣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72小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盧天麟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原告2人主張報導出處 原告2人主張侵害名譽權字句 原告2人主張侵害 對象 原告2人主張侵害名譽權之內容 被告3人之答辯 1 108年12月16日網路報導【肥貓撈亞航1】 標題:害全民虧6億亞航董座遭控自肥賺飽飽 亞航 盧天麟 1.亞航遭影射因股價下跌,害全民虧損6億,侵害亞航信用及名譽。 2.亞航董座即為亞航董事長,所載「自肥賺飽飽」,因報導所根據之內容不實,無端指摘,侵害盧天麟個人名譽。 其經營期間亞航股價跌至21.6元,以國發基金間接持有亞航股權計算損失六億元,並遭員工控訴自行以低於市價認購增資股票,屬於自肥行為,與事實相符,自無侵害其名譽不法之行為。 2 一人身兼4職,今年8月才遭國民黨立委質疑是肥貓 盧天麟 108年8月19日盧天麟已發新聞稿澄清,身兼4職,僅領1份薪水,「肥貓」一詞所言不實,無端指摘,侵害盧天麟個人名譽。 再者,此澄清新聞可於網路上查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000000000000.aspx、https://newtalk.tw/news/view/0000-00-00/288109、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00000000/N6EAU2LHTY3UYNZWQMAAAWTAGU/…) 被告特意針對上開不實指控,未經查證,反而一再報導,對於澄清新聞亦置之不理,未予平衡報導,侵害盧天麟個人名譽。 於本案報導登出以前,盧天麟確實遭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公開質詢及韓國瑜競選總部亦公開質疑其為政治酬庸之肥貓,此有108年10月8日新頭殼標題「藍再爆綠酬庸『肥貓』蘇嘉全外甥、邱議瑩另一弟弟入列」並敘明略以:「曾銘宗也再度提及現任台翔航太工業公司、亞洲航空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盧天麟,一人兼任兩家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曾銘宗說,盧天麟就是扁政府的最後一任勞工委員會主委,在2008年蘇貞昌與謝長廷競選期間,負責找人頭到政府坐領乾薪,是地方法院認證的貪汙犯,被判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今年年初,蔡政府竟然派他去當兩家公司的董事長,超級誇張。」等情,足見本案系爭報導所述內容與事實相符,並無侵害盧天麟名譽之情。 3 指盧上任後胡作非為 亞航 盧天麟 1. 亞航遭影射未能實行有效之公司治理,實則公司所為均合法。 2. 此為具體指明侵害盧天麟名譽權之描述。 系爭報導此部分原文乃係「最近又有亞航員工向本刊投訴,指盧上任後胡作非為,不僅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還大舉開除、資遣員工,把前總經理降為警衛,甚至將黑鷹直升機維修標案,拱手讓給漢翔公司。」等語,可見「胡作非為」係針對亞航員工向被告週刊所為投訴內容之評論意見;又,盧天麟經營亞航之成敗,涉及國家投資企業之盈虧,具有公益性,系爭報導所為之評論,自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自無侵害其名譽之可能。 4 (盧上任後)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 盧天麟 盧天麟接任後並未出售任何持股,僅無償轉讓數張給與員工作為獎勵,盧天麟未有任何獲利。 盧天麟關於系爭報導所述透過亞航辦理增資時辦理員工認購股票程序時,認購股票等事實並不否認,系爭報導係評論公司實施「員工認股」之目的,係在給予員工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買進公司的股票賺取價差以獎勵員工;或使繼續持有公司股票之員工,願意努力工作增加績效及公司獲利,使公司股票分紅增加。然而由本應由員工認購之股份由具有董事長身份之盧天麟認購賺取價差,是否適當?自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系爭報導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事實。 至於盧天麟透過增資取得之股票均屬於其個人資產,系爭報導所述「獲利」並非意指股票「售出獲利」而係當時以低於市價購入股票之價差計算獲利近千萬。 5 還大舉開除、資遣員工 盧天麟 亞航員工1000人,與亞航有紛爭之員工僅有數人,所謂「大舉」開除、資遣員工,報導與事實不符。 盧天麟對於其入主亞航後有資遣數名員工並與員工有紛爭等事實並不爭執,此部分自無侵害其名譽。 至於其抗辯並無「大數量」資遣員工云云,然系爭報導係指其入主後即以激烈的「大舉動」方式資遣員工並造成員工不滿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系爭報導所述與事實相符,自無侵害名譽之可能。 6 把前總經理降為警衛 盧天麟 該員工係職務異動,並非降職,薪水未曾降低,該員工亦未擔任警衛一職,報導與事實不符。 盧天麟並未否認曾表示要把前總經理于羾降為警衛,僅係因後遭前總經理于羾嚴正拒絕,此部分與事實並無不符。 7 將黑鷹直升機維修標案,拱手讓給漢翔公司 盧天麟 亞航積極爭取標案並參標,報導與事實不符。 亞航固然有參與黑鷹直昇機維修標案之投標,但系爭報導所質疑係指亞航在盧天麟經營期間,亞航參與黑鷹直昇機維修標案卻開出遠超過公告預算2億多元之投標價,自然未能標得該標案,系爭報導係基於上開事實評論亞航之行為有拱手讓給對手漢翔公司之嫌疑。 8 「盧之前在漢翔公司任職,30年來從未當過廠長級以上的主管,僅擔任工會理事長,根本沒有管理營運的實務經驗,無法勝任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 盧天麟 盧天麟除任職漢翔公司之經歷外,仍有諸多豐富經歷,報導僅以盧天麟在漢翔之經歷以偏概全,企圖誤導民眾,意圖貶損盧天麟之社會評價。再者,盧天麟經營亞航營收屢創新高,為不爭之事實,報導未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相關營收資料,為平衡報導,僅根據『一名資深員工告訴本刊』,遽論盧天麟無法「勝任」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侵害盧天麟名譽。 系爭報導評論盧天麟之經歷是否適合任職亞航董事長及總經理係依據「盧天麟並未在漢翔公司擔任過廠長級以上主管」,因而認缺乏實務經驗,而關於「盧天麟並未在漢翔公司擔任過廠長級以上主管」等事實,盧天麟並未爭執為虛偽,系爭報導基於上開盧天麟所不爭執之事實為評論意見,自無侵害盧天麟之名譽權。 復且,比較亞航前任董事長常四偉之學、經歷為:「美國馬里蘭大學 UMCP 交通運輸研究所航空管理博士」、「南加州大學 USC 飛安管理與失事調查證照」;「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美國馬里蘭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訪問學者」、「飛行訓練中心主任」顯然較盧天麟具有飛航實務經驗,盧天麟之經歷是否足以勝任亞航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9 108年12月16日網路報導【肥貓撈亞航2】 標題:前立委後台好硬 遭判貪汙還能空降當董座 亞航 盧天麟 1.亞航遭影射未能正常選任經營人才,反由靠背景之空降人員入主經營公司,侵害亞航信用及名譽。 2.盧天麟因學、經歷豐富,合法受指派擔任亞航董事,並經董事會推選為亞航董事長,無靠後台很硬「空降」一事,該部分報導意圖貶損盧天麟之社會評價,侵害盧天麟名譽。 盧天麟曾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以及在擔任亞航董事長以前並未任職於亞航,系爭報導標題所述與事實相符,「空降」亦符合其並非係從亞航逐步升遷而擔任董事長之事實,自無侵害其名譽之疑慮。 10 一人身兼四職,今年8月才遭國民黨立委質疑是肥貓 盧天麟 同編號2 同編號2 11 108年12月16日網路報導【肥貓撈亞航3】 標題:開放認股他設高門檻 員工買不到的他全包 亞航 盧天麟 1.亞航遭影射未能符合法定增資程序,意圖貶損亞航之社會評價,侵害亞航信用及名譽。 2.此部分應指亞航第一次增資發行新股,當時因增資之股數較少,依發行股數多寡設定員工配股規定以維持公平,有認股資格之員工係因過去亞航股價不彰,不願認購,盧天麟完成增資程序遂不得已自掏腰包將所餘未經員工認購之增資股份買下,亦未曾買賣持股,自無獲利可言。 系爭報導乃係指出盧天麟增資時訂立認購規則為組長級與十年以上年資的老員工才能認購,且以1000股為單位作為認股門檻,此門檻對於實屬嚴格,公司仍有600多名員工不符資格不得認購,最後盧天麟卻全數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認購股票,此部分盧天麟並未爭執與事實不符,自無侵害其名譽之疑慮。 12 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 亞航 盧天麟 1.亞航遭影射未能符合法定增資程序,貶損亞航之社會評價,侵害亞航信用及名譽。 2.盧天麟並未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亦未買賣任何持股,未有任何獲利。系爭報導未經查證,遽認盧天麟利用增資程序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貶損其之社會評價,侵害盧天麟名譽。 同編號4 13 (指盧)並不能算是亞航的員工,沒有資格認購並持有這些股票,盧根本是利用董事長身分來中飽私囊! 亞航 盧天麟 1.亞航遭影射未能符合法定增資程序,貶損亞航之社會評價,侵害亞航信用及名譽。 2.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亦屬公司員工,盧天麟具法定資格認購並持有增資股,何來利用董事長身分來中飽私囊? 亞航員工投訴「員工認股」應係在給予有貢獻之員工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買進公司的股票賺取價差以獎勵員工,盧天麟卻在經營亞航後自行辦理增資並認購股票賺取價差,此部分是否適當?系爭報導基於合理評論盧天麟不應有資格低價認購「員工認股」之股票,自無侵害其名譽之惡意。 14 【肥貓撈亞航4】 標題:前勞委會主委羞辱員工 把博士前總經理降職當警衛 盧天麟 該員工職務異動,並非降職,薪水未曾降低,亦未擔任警衛一職,報導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盧天麟並未否認曾表示要把前總經理于羾降為警衛,僅係因後遭前總經理于羾嚴正拒絕,此部分與事實並無不符。 15 照片內容及說明「盧天麟(中)爭議不斷,聚餐時曾一把摟住女客戶,讓對方十分尷尬。(讀者提供)」 盧天麟 附件照片內之女性實為公司員工,該公司員工與董事長熟識,報導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盧天麟於投訴人提供之照片中,確實有於公共場合聚餐時有抱摟女性之行為,而照片中該女性姿勢及表情均略顯僵硬,系爭報導評論盧天麟之行為令女性尷尬,自無侵害其名譽之不法。至於,女性為員工,則盧天麟身為其上司更應遵守份際,女性之身份究竟為員工或客戶,並不影響其於公共場合摟抱女性令他人尷尬之舉動。 16 盧天麟進入亞航後,先將擁有航太博士學位的于羾,從董事長室特助降為主任專員 盧天麟 盧天麟於105年11月就任時,于羾已經是主任專員(于羾自104年2月1日起即為主任專員),並非盧天麟將之降為主任專員,且于羾每月支領薪資亦未因此而減少。 盧天麟並未否認將于羾原先擔任董事長特助職務拔除,後僅擔任主任專員未兼董事長職務,自屬於實質降職,與實情並無不符。 17 之後又想指派他擔任警衛,因于拒絕接受,盧便再將他降為專員 盧天麟 盧天麟未曾對于羾「降職」,其職等均為「主任專員」,未有變動,報導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盧天麟並未否認曾表示要把前總經理于羾降為警衛,僅係因後遭前總經理于羾嚴正拒絕及將于羾原先擔任董事長特助職務拔除,後僅擔任主任專員未兼董事長職務,自屬於實質降職,與實情並無不符。 18 盧最後竟以他洩漏公司機密、請假不實等理由開除他 盧天麟 開除事由均為事實,系爭報導未經查證,遽認盧天麟利用職權開除于羾,刻意貶損盧天麟之社會評價,侵害盧天麟名譽。 盧天麟並無否認係以左列理由開除于羾,此部分與事實並無不符。 19 盧天麟又無預警表示要裁撤工程處5個組,要求30多名工程師在下班前,到其他單位自尋職缺,結果有15名工程師因找不到職缺,最後慘遭資遣。由於公司僅口頭通知,且規定一天之內要自尋出路,這些被資遣的工程師根本來不及反應,就被迫丟了飯碗。 亞航 盧天麟 亞航及盧天麟係適才適所原則決定裁撤工程處,且工程處總共29人,亞航依循內部程序先行安置工程處15人後,其他14人以高於勞基法之優離方案合意資遣,並均簽有協議書,未有「被迫」之情事,系爭報導未經查證且其內容亦與事實不符。 盧天麟對於其裁撤工程處並導致部分員工遭資遣等情不否認,至於,15名工程師遭資遣後有向亞航提出異議,此部分則有亞航企業工會發函可資證明,系爭報導係具有合理確信所為之報導。 20 另外5名工程師決心力爭到底,目前仍在訴訟中 亞航 盧天麟 實際上僅有1人爭訟中,系爭報導刻意以誇大爭訟人數,以凸顯亞航及盧天麟不依法辭退員工,意圖貶損亞航及盧天麟之社會評價,侵害亞航之信用及名譽以及盧天麟之名譽。 亞洲航空公司在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有108年勞訴字第8號、108年勞訴字第26號等案件,與勞工發生確認雇用訴訟;且亦有諸多遭資遣之員工向總統府陳情,表示亞航在無預警資遣員工時,苛扣員工獎金,此部分均係屬於亞航與員工因資遣所生之法律爭議,系爭報導自可合理確信。 21 根據《民航法》規定,公司維修工廠必須依照工程處提供的技術資料施工,為維修飛機的程序及技術把關,如今亞航連工程處都被裁掉,未來的維修品質令人憂心 亞航 1.此部分係對亞航之維修品質作負面報導,侵害亞航之信用及名譽。 2.亞航係遵循民航法相關規定施工,並新增「生產工程組」以符合民航法之要求,對於未來的維修品質亦不致造成影響。 盧天麟並未否認亞航在其經營期間中,將工程處裁撤,系爭報導評論亞航主要業務為維修飛機,工程處遭裁撤後是否能維持維修品質,令人憂心,實屬於合理評論,並無侵權之不法。 22 但盧天麟完全不依民航局及公司的規定處理,不以公司營運為考量,也無視飛航安全,簡直無法無天 亞航 盧天麟 1.此部分影射亞航之飛航安全不符規定,侵害亞航之信用及名譽。 2.盧天麟均係依據民航局指示以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亞航內部組織再造,並無報導左列指摘之情事。 盧天麟並未否認亞航在其經營期間中,將工程處裁撤,系爭報導評論亞航主要業務為維修飛機,工程處遭裁撤後是否能維持維修品質,令人憂心,實屬於合理評論,並無侵權之不法。 23 108年12月18日鏡周刊第54頁 1人身兼4職,今年8月才遭國民黨立委質疑是肥貓 盧天麟 同編號2 同編號2 24 指盧上任後胡作非為 亞航 盧天麟 同編號3 同編號3 25 利用公司增資大量認購股票、獲利近千萬元 盧天麟 同編號4 同編號4 26 還大舉開除、資遣員工 盧天麟 同編號5 同編號5 27 欲把前總經理降為警衛 盧天麟 同編號6 同編號6 28 將黑鷹直升機維修標案,拱手讓給漢翔公司 盧天麟 同編號7 同編號7 29 108年12月18日鏡周刊第55頁 「盧之前在漢翔公司任職,30年來從未當過廠長級以上的主管,僅擔任工會理事長,根本沒有管理營運的實務經驗,無法勝任亞航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 盧天麟 同編號8 同編號8 30 108年12月18日鏡周刊第56頁 盧的身價暴漲近千萬元。 盧天麟 同編號12 同編號12 31 並不能算是亞航的員工,沒有資格認購並持有這些股票,盧根本是利用董事長身分來中飽私囊! 亞航 盧天麟 同編號13 同編號13 32 盧天麟進入亞航後,先將擁有航太博士學位的于羾,從董事長室特助降為主任專員 盧天麟 同編號16 同編號16 33 盧便再將他降為專員 盧天麟 同編號17 同編號17 34 盧最後竟以他洩漏公司機密、請假不實等理由開除他 盧天麟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35 盧天麟又無預警表示要裁撤工程處五個組,要求三十多名工程師在下班前,到其他單位自尋職缺,結果有十五名工程師因找不到職缺,最後慘遭資遣。由於公司僅口頭通知,且規定一天之內要自尋出路,這些被資遣的工程師根本來不及反應,就被迫丟了飯碗。 亞航 盧天麟 同編號19 同編號19 36 108年12月18日鏡周刊第57頁 另外5名工程師決心力爭到底,目前仍和亞航針對「確認雇傭關係」進行訴訟 亞航 盧天麟 同編號20 同編號20 37 根據《民航法》規定,飛機維修工廠必須依照工程處提供的技術資料施工,為維修飛機的程序及技術把關,如今亞航連工程處都幾乎全被裁光,未來的維修品質令人憂心。 亞航 盧天麟 同編號21 同編號21 38 但盧天麟完全不依民航局及公司的規定處理,不以公司營運為考量,也無視飛航安全,簡直無法無天。 亞航 盧天麟 同編號22 同編號22 附件: 道歉聲明 道歉人鏡週刊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於網路公開散佈「【肥貓撈亞航1】害全民虧6億亞航董座遭控自肥賺飽飽」、「【肥貓撈亞航2】前立委後台好硬遭判貪污還能空降當董座」、「【肥貓撈亞航3】開放認股他設高門檻員工買不到的他全包」、「【肥貓撈亞航4】前勞委會主委羞辱員工把博士前總經理降職當警衛」等4篇報導、並於108年12月18日於鏡週刊(紙本)散布內容相同之報導,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使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盧天麟先生聲譽受損,茲為回復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盧天麟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道歉人:鏡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