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檢驗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權彞成、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6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彞成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