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書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食味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