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淑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被告龍建霖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