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邱麒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10號 上 訴 人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美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