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曾榮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2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93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