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柳約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承緒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