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高雄市政府、楊明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58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