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照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許沅晨、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梁幼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8號 原 告 許沅晨 被 告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照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 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