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宇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又錤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5,840元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