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張陸生、許建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原 告 許建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被 告 劉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1、本件於110年12月16日與原告確認主張之事實均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之判決事實,且不包括併辦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95頁),則原告於109年2月4日刑事附帶 民事聲請訴之追加變更狀中,就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二項中請 求將「附件3之表格」所列內容文章予以刪除,此部分非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是否應予更正?若未更 正,請說明此部分請求刪除附件3表格內容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2、本件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一項追加之金額,是否僅針對臺 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判決之事實?若非針對前開刑事判決事實,而係主張追加其他部分之事實,則此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之範圍,此部分追加是否適法,請一併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