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張陸生、許建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原 告 許建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被 告 劉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08年度 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9年6月2日以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於附表五平台上所張貼如附表一、二、四所列內容文章予以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原告乙○○,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甲○○,甲○○於民國10 9年12月14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 訟狀及所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第100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正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關貿公司新臺幣(下同)5 0萬元,並應給付乙○○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於附表五所示「Facebook」網站、「公民新聞」網站、「ResearchGate」網站、「Youtube」網站、「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Facebook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Facebook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平台張貼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內容文章予以刪除,並於上開平台張貼如附件一內容之道歉啟事;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至第6頁)。嗣因被告於檢察官就其所為如附表一至三之行為起訴 後,被告並未收斂,更持續為如附表四之行為,持續侵害乙○○之名譽,原告遂於109年2月4日及111年3月9日追加、變更 聲明如後述(見附民卷第62頁、本院卷第452頁至第454頁)。核原告上開訴之追加、變更及補充法律上及事實上陳述,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乙○○前在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下稱德明科大)任 教,乙○○前為關貿公司董事長,詎被告自105年12月起即陸 續不斷為下列行為: 1、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自106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8月間,在Facebook網站、ResearchGate網 站、YouTube網站等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乙○○、關貿 公司名譽及關貿公司信用。 2、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7年4月13日、15日,透過Facebook網站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訊息予乙○○,嗣乙○○在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住處上網瀏覽後,心生畏懼。 3、嗣被告上開行為經檢察官起訴後未有任何收斂,仍持續以如 附表四所示之不實之內容攻訐乙○○。 (二)被告上開行為,除涉犯刑事罪嫌外,實已侵害乙○○之名譽權 、身體權及免於恐懼之人格法益,亦侵害關貿公司之名譽權及信用權,且因被告一再公開指摘乙○○之學術文章涉嫌抄襲 、抄錄、違反著作權等情事,使乙○○深感困擾、身心俱疲, 難以再將全副心力投入德明科大之教職及研究工作,不得已於107年2月1日向德明科大提出辭職,而關貿公司前曾申請 「經濟部擴大行動支付普及應用服務補助計畫」(計 晝名 稱:「107年度醫療院所聚合行動支付應用計晝」),亦因 被告四處攻訐乙○○學術著作涉嫌抄襲等情,影響主辦單位觀 感而建議更換計晝主持人,更足證被告前開行為業已造成乙○○名譽權之嚴重侵害,是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伊等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下: 1、關貿公司部分: 關貿公司為國内之上市公司,業務範圍包含通關網路服務、 電子商務服務、全球運籌服務、政府專案服務、金融保險服 務、電子報稅服務、資訊安全服務及創新金融服務,協助臺 灣進出口通關系統之自動化,先後達成海運與空運貨物通關 自動化,大大降低海運及空運貨物之通關時間,開啟臺灣貿 易史嶄新的時代,商譽甚佳之社會評價,兼衡被告身為德明 科大財務金融系專任助理教授之身分及社會地位,以及被告 多次侵害關貿公司名譽權及信用權之行為造成之損害程度, 關貿公司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移除附表一、二 所示平台上所列內容文章,自屬合理。 2、乙○○部分: (1)乙○○為康寧大學助理教授及前為關貿公司董事長、德明科大 擔任副教授職務之身分及社會地位,兼衡被告之身分及社會 地位,以及被告多次發表侵害乙○○名譽權如附表一、二所示 行為造成之損害程度,乙○○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及移除附表一、二所示平台上所列內容文章。 (2)而被告透過Facebook網站傳送如附表三所示文字訊息之恐嚇 危害安全行為,侵害乙○○之身體權及免於恐嚇之人格法益, 情節重大,衡諸兩方之身分及社會地位及乙○○心生恐懼不安 之損害程度,乙○○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 (3)被告所為如附表四之行為,足徵被告對於其前遭起訴、判刑 乙節毫無悔意,仍持續藉由各式管道散播與起訴書所載相同 或相仿之内容,實已侵害乙○○之名譽甚鉅,是就附表四之行 為各自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即共100萬元,並應刪除如附表四所示平台上所列內容文章。 (4)綜上,乙○○請求被告應賠償200萬元及移除附表一、二、四所 示平台上所列內容文章,亦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伊等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事證均已臻明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關貿公司50萬元,並應給付乙○○200萬元,及均自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訴之追加變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於附表五所示系爭平台張貼之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四所列内容文章予以刪除,並於系爭平台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聲明啟事60日;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伊因發現教科書傳遞錯誤知識,同時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與錯誤知識傳遞的志業,因而於102年間開始注意教 師購買論文情形。伊當初揭發乙○○論文抄襲的相關文件,包 含乙○○抄襲的論文來源等資料,因遭教育部包庇,伊不得不 訴諸媒體公開揭發,依伊所提供之資料,乙○○確實有論文造 假的情形,而且造假模式跟文化被德明科大管理學院其他教師跟隨,也汙染全臺灣包含兩所大學校長。又伊提出的相關資料都是為了維護國家法益,為了揭露學術界買論文賣學位的情形嚴重,況伊也是在維護關貿公司的法人利益,所以關貿公司告伊並沒有正當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與乙○○前均在德明科大任教,乙○○前為關貿公司原董事 長:(一)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妨害信用之故意,自106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8月間,在Facebook網站( 下稱臉書)、ResearchGate網站、YouTube網站等不特定多 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及關貿公司信用。(二)被告另基於恐嚇之故意,接續於107年4月13日、15日,以臉書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訊息予乙○○,嗣乙○○在臺北市○○區○○路 000巷00號住處上網瀏覽後,心生畏懼。被告前開行為,業 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字度易字第735號判決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定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0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系爭 刑案),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有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出處,刊登或傳送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內容,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9頁),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發表附表一、二、四之貼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及關貿公司信用,傳送附表三之文字訊息予乙○○,致乙○○ 心生畏懼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一)被告所為附表一、二、四之貼文,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關貿公司之信用?(二)被告傳送附表三之文字訊息予乙○○,是否使乙○○心生畏懼而侵害乙○○權利?(三)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之內容,有無理由?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所為附表一、二、四之貼文,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關貿公司之信用: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 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 構成侵權行為。是以,特定的言論內容是否使他人名譽受損 ,應以兩造以外之社會大眾看到該言論後,對於原告會產生 如何之評價為斷。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 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 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 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 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 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 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是 該號解釋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 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證明有理由 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否則仍構成誹謗罪。換言之,行為 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 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否則仍有可 能構成誹謗罪。倘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只憑主觀判斷而 杜撰或誇大事實,其甚或以情緒化等貶抑言語在公共場合為 不實之陳述,而達於以言詞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 律以誹謗罪責。故本件被告是否具誹謗罪之故意部分,既經 認定被告具有所指之公開言論,即應由被告舉證其真實性或 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所發表 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方可認被告未具該 「誹謗之故意」。 2、被告於附表一、二、四所示之時間,於供不特定得任意閱覽 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或網站、期刊上(詳如附表一、二、四 之日期、出處、內容欄所示),張貼如附表一、二、四所示 之內容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已於前述,此部分並據乙○ ○於系爭刑案證述明確,並有被告個人臉書貼文、臉書社團「 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對科技部,你沒有沈默的權 利」之貼文、發表在YouTube網站之影片及內文、公民新聞網站發表之文章、「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及ResearchGate網 站發表「乙○○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乙○○妨害名譽 與妨害公務」文章、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發表之新聞內容 等資料可佐(參附表所示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被告雖辯稱會在附表一、二、四所示時間、出處,刊登如附 表一、二、四內容所示之文章,係為揭發乙○○論文造假情形 ,且此造假模式跟文化被德明科大管理學院其他教師跟隨, 伊是為了維護國家法益,也是在維護關貿公司的法人利益等 語。惟查: (1)關於被告在附表一編號1、3、5、6、7、8所示之內容指稱乙○ ○學術論文有抄襲、舞弊、違反學術倫理之真實性部分:依德明科大106年7月10日召開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三次校教評會 議紀錄,其中關於第19案「有關民眾檢舉本校許姓教師論文 疑義案,本校學術倫理調查小組調查結果,提請討論」之說 明欄記載:一、……依民眾105年12月6日至教育部部長信箱電 子信件檢舉本校許師之送審副教授資格之專門著作,疑似之 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本校於105.12.22函覆本校許姓教師送審副教授資格之審議程序及相關文件。二、教育部106年1 月18日……函,指稱本校對前述許師送審副教授資格之代表著 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疑義未予查明妥處,要求依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等規定及校內相關章則辦理,並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部。三、本校於106.2.7成立調查小組,……認為本案並未有構成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並 以此函覆教育部。四、……調查小組於106年5月17日召開第四 次會議,……將檢舉內容及許姓教師答辯書送五位原審查人再 審查。五、外審五位委員意見全部回覆後,調查小組於106年6月28日召開第五次會議,檢閱委員意見後,決議……整體而言 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有德明科大106年7月25日德 人字第1060008814號函暨檢附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宗,下稱他字5167卷,第29頁至第32頁)。復參被告曾於106年6月20日簽具聲明 書1份,其內容略以:「本人針對乙○○老師著作……數度具名訴 諸於公開媒體的批評,經與本文作者乙○○老師面對面交流釐 清,針對內容之批評,經解釋說明,聲明如下:一、本人與 乙○○達成協議共同合作,盡釋前嫌,加強學術交流,日後本 人也不再針對個人做公開性的批評。二、本篇著作已經通過 系教評會審查、院教評審查、校教評審查、匿名外審,教育 部審查通過……。三、非英語系學者撰寫論文,文法缺失屬常 態,並不影響整篇學術使用的目的。……」(見他字5167卷第3 3頁、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卷,下稱附民卷,第49頁)。足認乙○○於106年7月間,經德明科大學術倫理調查小組調 查結果,並未發現乙○○有何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且被告也 知悉此事,並出具聲明書表示日後不會再針對乙○○個人做公 開性評論。依上而觀,被告簽立上開聲明書後,顯已知悉乙○ ○並無其所指之學術論文抄襲、舞弊之情,卻仍透過臉書、公 民新聞網站、蘋果日報、ResearchGate網站、「科學與人文 研究」期刊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管道,任意指稱「 乙○○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論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 、「乙○○當然也是舞弊成性,我檢舉他的舞弊論文至少四篇 」、「乙○○無所不用其極地掩蓋舞弊之事實,學術誠信蕩然 ,人格誠信闕如、德不配位,能力不足」、「乙○○利用抄襲 、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董事長職位 」等言論,被告亦未舉出任何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乙○○確有 學術論文抄襲、舞弊等情,故被告前開所為之言論,已足使 一般社會大眾貶抑乙○○之人格聲譽甚明。 (2)被告於臉書頁面所述被「追蹤警告」及於107年4月12日遭不明男子暴力攻擊頭部,而在附表一編號2、4、5、6之內容指稱均係乙○○指使所為部分: ①被告所稱其被「追蹤警告」一事(見他字5167卷第37頁),實際情形不明,且觀諸該發文內容亦語焉不詳,被告復未提出其懷疑係乙○○所為之相關證據,即逕在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 一編號2所示未經查證之指述,依一般人之觀念,已足使不特 定多數人瀏覽被告之臉書頁面後,認為乙○○係品行低劣之人, 引發他人對乙○○負面之批評,在客觀上自堪貶損乙○○之人格及 社會地位,當已致乙○○之社會上評價受有貶損無訛。 ②被告於107年4月12日遭不明男子攻擊頭部一事,被告亦未提出相關之報警追查犯嫌之資料,要難認定乙○○與該次攻擊事件有 何關連。雖109年3月8日被告臉書資訊(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卷宗,下稱高院卷,卷一第229頁至第235頁)中出現不明人士刊載「受人拜託」告知教唆「教訓」被告之人即為乙○○等情,然此為該發言人於審判外「聽聞友人」所陳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聽聞他人所言,為刑事訴訟法第159第1項之「審判外陳述」,不得為證據之部分,而該人甚至並無真實姓名、年籍可供傳喚,其真實性堪慮。況此證據為被告為上開發言後所收之訊息,實難佐為被告於發言時所為之確認。此部分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所為之言論,自難認有可合理依 據。 ③而被告於事實不明之情形下,即在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新聞媒體、網站及期刊上,率為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言論(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宗,下稱他字6379卷,第47頁至第51頁、他字5167卷第73頁至第119頁、臺灣臺北地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下稱北院易735卷,卷三 第63頁至第71頁),依該文字內容以觀,係明確指摘乙○○唆使 他人對被告為暴力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其所述性質上係屬指摘足以毀損乙○○名譽之具體事實無疑。 (3)被告於附表二之文章所述「乙○○……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 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一定是關貿的支出……」之言論,被告僅 稱:「這是我的判斷」(見他字6379卷第414頁),並未提出其發表上開內容之依據,且未經考證,顯屬不實之傳述。 (4)被告未舉證乙○○確有何學術舞弊、論文抄襲情事,亦未舉出 任何具體事證,可認被告於107年4月12日遭受2名陌生男子攻擊係乙○○所指使,已於前述,而被告卻持續於系爭刑案起訴 後、法院審理過程中,持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出處,刊登 「丙○○透過網路社群討論區,持續揭露王詩韻與乙○○的舞弊 事實。招致…,也招致在2018年4月30日被法務部調查局約談… 說明乙○○與其秘書…對丙○○誣告之事實」、「丙○○從事揭露學 術舞弊,因此在2018年4月12日受到二名陌生男子暴力攻擊,…」、「…內容說明關貿董事長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導致我 剛剛受到攻擊。…」、「乙○○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 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一定是關貿的支出。」、 「乙○○使用陷害、欺騙、誣告行徑,藉以耽誤丙○○的持續揭 弊!更高度涉嫌教唆二位匪徒,暴力攻擊丙○○」、於附表四編 號3之文章內多次提及乙○○舞弊、偽造變造他人論文結果做為 己用等內容,於附表四編號4提及持續揭發乙○○之舞弊、利用 抄襲、造假論文升等副教授、請領國家獎補助、乙○○持續對 公共媒體釋放「期刊回覆只是數據引用不當,…」之謊言等語 ,於附表四編號5提及乙○○論文舞弊之情形極其嚴重、明顯等 內容,依該文字內容以觀,係明確指摘乙○○論文造假、學術 舞弊,並唆使他人對被告為暴力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客 觀評價,其所述性質上係屬指摘足以毀損乙○○名譽之具體事 實,且未見被告有何舉證證明足認前開事實所述為真,此部 分,被告於附表四所為之言論,自為侵害乙○○名譽權之行為 。 (5)綜合上述,被告於附表一、二、四所為之言論,均無法舉證 其真實性或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無法 認定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且 於系爭刑案起訴後,仍逕行於附表四持續發表、指摘上開言 論,無視網路散布訊息之程度較一般書面文宣等傳統方式更 為強大,具有無遠弗屆之影響力,與街談巷議、茶餘飯後閒 聊不得相提並論,本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被告對於原告究 竟有何學術無弊、教唆他人攻擊被告、關貿公司提供新光三 越禮券賄賂被告等情,既無提出其有做何查證,亦未說明其 合理根據,即率爾在網路或期刊上公開以如附表一、二、四 之文字具體指摘乙○○及關貿公司,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 ,應認被告所為,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係為維護國家法益,也是在維護關貿公司的法人 利益等語,自難採憑。 (二)就被告就附表三所示時間,以臉書傳送訊息台乙○○等情,亦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9頁、他字5167卷第70頁至 第71頁),復有上開臉書訊息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他字5167卷第25頁、第27頁、本院附民卷第51頁至第52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觀諸附表三所示文字,內容提及「我也可以工(按:應為『攻』之誤)到你家去」、「我也會去 找黑道」、「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等語,此等言論,衡情已足使一般人與脅迫、恐嚇等不利情事多有所聯想,依通常社會觀念,該等內容係屬對乙○○之生命 、身體、財產、名譽有所危害之惡害通知無疑,且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該等訊息堪使對方心生畏怖,已致生危害於乙○○之人身安全無訛,乙○○主張被告傳送附表三所示文字,恐 嚇乙○○,侵害乙○○之身體權及免於恐懼之人格法益等語,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乙○○70萬元,為 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 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 判斷之。本件被告不法侵害乙○○之名譽、身體及免於恐懼之 人格法益,侵害關貿公司之信用,原告依前開主張,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即屬有據。次按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 定,不得成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 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民法第25條 、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公司為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 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 民事判決)。亦即侵害法人之名譽,固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 侵害,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即慰撫金),須以人格法益遭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而法人為依法成立之組織,並非實在之生命體,即無精 神上之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餘地。 2、經查,乙○○109年間所得為1,600餘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 等不動產;被告於109年間所得為128萬餘元,名下有房屋、不動產,有乙○○與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 (見本院限閱卷)。而乙○○現年57歲,被告現年56歲,乙○○ 與被告前均在德明科大任職等情,審酌兩造所陳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行為之程度,認被告所為附表一、 二、四之侵權行為,被告應各賠償乙○○20萬元,就被告所為 附表三之侵權行為,被告應賠償乙○○10萬元,合計70萬元為 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乃屬無據,應予駁回。至關貿公司 部分,因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說明, 縱其名譽、信用因被告之故意不法加害行為而受有損害,仍 無從以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而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從 而,關貿公司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關貿公司賠償其精神慰撫金50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原告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一、二、四之文章,為有理由: 1、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 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且須 依實際加害程度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 ,以為酌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於附表一、二、四所示之言論,係對原告之名譽權及 關貿公司之信用所為不法侵害,已於前述。審酌原告權利受 損程度及被告加害情節,堪認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 四所列文章,自所刊登如附表五所示之系爭平台上刪除,乃 除去原告名譽、信用所受侵害及防止原告名譽、信用再受侵 害之有效方法,而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於附表五系爭 平台上張貼之如附表一、二、四所列內容文章予以刪除,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附表二所示之聲明啟事6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按國家如禁止人民積極表意,人民尚得保持沉默;強制公開 道歉之手段則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 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 。而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 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 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 場之自主決定,並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 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觀諸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 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被告 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 害,且不至於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反之,法院如以判決 命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並得由被害人逕以加害人之名義刊 載道歉啟事,再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 項規定參照),實無異於容許被害人以加害人名義,逕自違 反加害人自主之言論。對加害人而言,非出於本人真意之道 歉實非道歉,而是違反本意之被道歉;對被害人而言,此等 心口不一之道歉,是否有真正填補損害之正面功能,亦有疑 問。是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 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亦顯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 由之意旨有違。是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 害時所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 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 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本件被告刊登及傳送附表一至四之言論,已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信用及乙○○免於恐懼之人格權,被告應賠償乙○○ 所受非財產上損害70萬元,並將附表一、二、四之文件移除 ,已於前述。而本件民事判決於網路公告後,不特定人均能 公開查閱,應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及信用。而附表一、二、 四之文章刊登日期為106年11月至108年7月間,距今已歷相當時日,原先曾閱讀該言論之人對於雙方爭執亦有逐漸淡忘之 可能,倘命被告將附件二之內容刊登於網站60日,反令廣大 不特定且事前毫無所悉之視聽者所得知;且觀之附件二聲明之內容,除要求被告刊登兩造間刑事及民事判決之案號及判決 內容外,有部分文字並非單純刊登原告勝訴之啟事,或刊載 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而係原告自行整理起訴之內容,例如 其中記載「本人丙○○未經查證」、「發表乙○○先生之學術文 章及著作涉嫌抄襲、違反學術倫理…等不實言論」、「本人以 臉書傳送恐嚇危害安全之訊息予乙○○先生等行為」部分,其 性質實屬強制要求被告表意其有「未經查證」、「發表不實 言論」、「傳送恐嚇危害安全訊息」之情,如以判決命被告 刊登此部分之內容,實已干預被告自主決定及如何表意之自 由,亦非出於被告之真意,尚難謂為有助於達成目的之最小 侵害手段,顯違比例原則;且原告附件二之聲明徒使更多本不知情之人知悉此事,自非客觀上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信用且 屬適當之處分。又附件二之聲明為一完整文本,亦為原告基 於個人自我實現所欲傳達之言論,並非客觀上可得析分之物 ,原告藉其所欲表彰之意思,即非法院得依職權藉由增刪文 句之方式加以變更。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於網站上刊登附件 二之聲明全部,法院尚無僅就部分予以准許、部分不予准許 之餘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 告於網站刊登附件二之聲明啟事60日,仍屬無據,尚難准許 。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是原 告併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聲請訴之追加變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7日起(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46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乙○○ 70萬元,及自109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將張貼於附表五系爭平台上之附表一、二、四之文章予以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假執行。就主文第二項部分,該部分性質上不宜假執行,而其餘原告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故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一:侵害乙○○名譽權部分 編號 日期(民國) 出處 內容 1 106年11月27日 被告個人Facebook頁面(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19頁) 乙○○的著作缺乏科學原創性與科學結果,僅是充斥違反著作權的抄錄,抄錄他人文字、表格與圖形。即使有將抄錄來源條列在參考文獻,也達到侵害著作權的地步,更別提更嚴重的沒列在參考文獻的來源。……雖然,乙○○聲稱的研究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卻無法證明他的資料造假;因為可能是資料處理錯誤,而導致無法重製研究結果的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抄襲造成的副作用。亦即,粗心的抄錄他人著作成果,卻忽略他人的成果根本和乙○○的「研究成果」不搭!乙○○著作的眾多爭議,可能是導因於英文能力障礙,而不能生產出關鍵性與建設性的貢獻。但總體而言,乙○○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倫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結論:強烈建議撤除乙○○的著作。 2 107年3月21日 被告個人Facebook頁面(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7頁) 因為上面這張相片,我被追蹤警告。所以,我下午忙於到285巷、西湖市場、文湖街等地方探勘監視器,然後去西湖派出所備案。也帶去我過去檢舉的名單。嫌疑最大的,應該是乙○○與丁○○。 3 107年4月13日 公民新聞網站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7頁至第57頁) 乙○○在2006至2008年同時念大葉大學與國立台北大學EMBA,然後花三年時間取得台北大學博士學位。他被民進黨新潮流重用,被北大幫龍頭吳榮義賞識。正如同陳慶士生產8篇舞弊論文,乙○○當然也是舞弊成性,我檢舉他的舞弊論文至少四篇,但民進黨對乙○○力挺的強度,剛好反應在民進黨卡管的強度上!(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57頁) 4 107年5月15日 公民新聞網站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27頁至第44頁) ……關貿董事長乙○○則疑似利用二位黑衣男對我暴力偷襲(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6頁)。 5 107年4月22日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三第63頁至第71頁) 一、丙○○曾檢舉關貿董事長乙○○多篇論文舞弊、造假,使得乙○○被解除副教授職務,還指控乙○○詐欺,背信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 二、……2個男生啊,進來我常常在這邊吃午餐的地方,然後拿我的那個杯子,攻擊我,我覺得乙○○嫌疑最大……(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三第63頁至第71頁)。 6 107年5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73頁至第119頁)-全文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二第122頁至第169頁) 一、丙○○自稱乙○○『拿禮券賄賂我撤案』是乙○○的賄賂?根據市調處調查員轉述,乙○○因丙○○表達『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而指控丙○○『恐嚇取財』。如第 3.1.8 節陳述,乙○○已經在2017年8月對 Retraction Watch 記者聲稱;沒有向丙○○支付『任何金錢』或『任何物品』!因此,以上指控是乙○○誣告(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87頁)。 二、乙○○無所不用其極地掩蓋舞弊之事實(第 3.1.8 節),學術誠信蕩然,人格誠信闕如(第3.3.6 節),德不配位,能力不足,導致 2017 年發生報稅系統癱瘓,導致關貿網路公司員工抱怨、黑函不斷!但教育部、德明科大高層仍執意、強力包庇乙○○論文舞弊之事實。丙○○揭發舞弊案件,對抗敗壞學術文化,致使在2018年4月12日遭受二名男子暴力攻擊,舉此而主張『乙○○是最大嫌疑的教唆者!』(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89頁)。 7 107年8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77頁至第203頁)-全文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二第170頁至第218頁) 一、丙○○主張:乙○○贈送的三萬元禮券與二份禮盒是關貿網路公司支出,以答謝丙○○為乙○○能力簽名背書(許圖 16),也賄賂丙○○向教育部撤銷檢舉案,乙○○涉嫌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參考丙○○(2018a)第 3.1.7 節說明。乙○○因此向調查局檢舉丙○○「恐嚇取財」與「妨害名譽」 (許圖 56),致使丙○○在 2018 年4月30日至台北市調處說明,而提交丙○○(2018a)描述的證據。明顯是因為乙○○得知丙○○(2018a)內容後,立即利用《鏡週刊》、三立電視、台灣電視放話,而在2018年5月15日之後,乙○○傳遞以下內容(圖 9):丙○○收下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還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詆毀言論讓乙○○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能說是賄賂?」亦即,乙○○承認「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禮券也確實是關貿網路的支出,而狡辯「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許建隆已經明顯涉嫌入對丙○○誣告、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的罪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98頁至第199頁) 二、「丙○○為提防乙○○的可能報復動作,在8月24日將所有資料寄給 Retraction Watch 記者,包含說明乙○○向丙○○騙取為「聲明書」簽名、求撤案、贈送三萬元禮券(許圖 27)。小節如下。乙○○涉嫌變造文書,惡意遮蔽圖 8 的《蘋果日報》完整頁面,意圖誤導司法、執法公務員,剝奪執法公務員審閱「我將《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的結論翻譯如下(檢舉細節與過程,可以參考http://ssrn.com/abstract=0000000)」等關鍵證據。」(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94頁) 三、乙○○詐欺取得「不法之利益」《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乙○○利用抄襲、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董事長職位,都是「不法之利益」。乙○○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乙○○「詐欺」之事實!(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89頁) 四、乙○○打擊丙○○揭發學術舞弊之妨害公務行徑《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丙○○被台灣大學授予博士學位、被教育部賦予助理教授證書、接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補助,是國家法制定義之「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必須遵守與執行揭露學術舞弊的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責任。乙○○對丙○○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89頁)。 8 107年8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36頁至第369頁)-全文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二第220頁至第252頁) 一、台灣管理學術界舞弊、包庇、敗壞習性猖獗!乙○○將丙○○的揭露、對抗視為學術舞弊途徑的唯一阻礙。丙○○在 2018 年 4 月 12 日遭受二位不明人士暴力攻擊後,迫使丙○○更高調揭露、譴責乙○○舞弊、說謊、詐欺之事實。乙○○利用媒體發放謊言,貶損、汙衊丙○○,目的是為打擊丙○○揭露學術舞弊之正當性與公益性。文明國家的首要基礎是健全的法制系統!民主法制國家的司法辯論、判決必然是公開程序,判決結果必然是公開流通。相反的,在學術專業與學術自由的口實下,學術論文、學術倫理審查都是秘密進行,導致不肖份子有操弄空間、怠惰份子有敷衍機會,致使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遭到踐踏!丙○○回歸憲政法制,淋漓盡致於發揮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揭發學術舞弊份子的詐欺、說謊、妨害名譽、妨害公務行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56頁) 二、乙○○對丙○○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以上主張的《刑法》條文基礎如下:第 10 條第 2 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 3 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37 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10 條說明:丙○○的揭發學術舞弊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第 135 條則說明乙○○「妨害」丙○○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執行」揭露與舉報學術舞弊之職務。不僅如此,大專教師升等制度之重要性,不亞於考試院規範之專業證照、公務人員考試之重要性,既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須負刑責,教師升等舞弊當然須負妨害公務刑責。《大學法》第 1 條第 1 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 2 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乙○○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不肖、怠惰學閥在「學術自由」保護傘之下,進行舞弊、包庇、貪瀆國家獎助金之行徑,無視於學術研究與發展之本質。學術自由、學術審查是黑幕!唯有鼓勵學者淋漓盡致地批判,才得以確保憲法、大學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嚇阻不肖、怠惰份子對國家發展之荼毒(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55頁至第356頁)。 附表二:侵害建隆及關貿公司名譽權、關貿公司信用部分 編號 日期(民國) 出處 內容 1 107年4月12日 Facebook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Youtube網站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1頁) 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乙○○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在內湖文湖街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順便檢舉東華企管系蔡裕源等人的舞弊。乙○○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沒有證據指控乙○○涉嫌教唆,但我可以控告乙○○對國家詐欺,還有對關貿公司背信。對這些舞弊、詐欺行徑,零容忍!(隨文並張貼連結:https://youtu.be/-zmSPTUPsuM) 2 107年4月13日 Facebook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Youtube網站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9頁) 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乙○○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順便檢舉東華企管系蔡裕源等人的舞弊。乙○○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在文湖街遭受攻擊,攻擊者… (隨文並張貼連結:https://youtu.be/-zmSPTUPsuM) 3 107年4月13日 被告個人Facebook頁面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3頁) 我在4/3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杯葛我投稿的文章「向國際期刊檢舉台灣學者論文舞弊經驗分享」,內容說明關貿董事長乙○○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導致我剛剛遭收到攻擊。馬上去報案,乙○○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 附表三:恐嚇乙○○部分 編號 日期(民國) 出處 內容 1 107年4月13日 被告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5頁、本院附民卷第51頁) 你敢找人打我?我也可以工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你娘被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會去找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 2 107年4月15日 被告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7頁、本院附民卷第52頁) 狗幹你娘,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你這個沒有國中程度的狗幹人渣! 附表四:侵害乙○○名譽權部分 編號 日期(民國) 出處 內容 1 108年7月2日 Youtube網站(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卷,下稱附民卷,第77頁) 張贴標題為「鏡週刊陳柔瑜掩護學術舞弊,丙○○對抗第4集」之影片,其中於影片第40秒處至1分50處之畫面文字陸續顯示「丙○○透過網路社群討論區,持續揭露王詩韻與乙○○的舞弊事實。招致在2018年4月12日受到二名陌生男子暴力攻擊,也招致在4月30日被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說明乙○○與其秘書丁○○涉嫌對丙○○誣告之事實」。 2 108年7月12日 Youtube網站(見附民卷第79頁) 張貼標題為「週刊記者陳柔瑜陷害丙○○,隱匿關貿董事長舞弊證據(第8集說明)」之影片,其中於影片第14秒處至1分40處之晝面文字陸續顯示「丙○○從事揭露學術舞弊,因此在2018年4月12日受到二名陌生男子暴力攻擊,即製作影片目的是為協尋匪徒,以揪出教唆的學術敗類,判斷應是國立大學企業管理或管理科學博士教唆,在影片加註以下字幕:我在4/3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杯葛我投稿的文章『向國際期刊檢舉臺灣學者論文舞弊經驗分享』,内容說明關貿董事長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導致我剛剛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乙○○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一定是關貿的支出。…乙○○深知丙○○的學術揭弊是『對事不對人』地提升『公共利益』,當乙○○之學術舞弊被揭露,卻要求丙○○從事違背道德、法令之行徑。因為丙○○拒絕配合乙○○的舞弊、詐欺危害臺灣全體公民的劣行,乙○○使用陷害、欺騙、誣告行徑,藉以耽誤丙○○的持續揭弊!更高度涉嫌教唆二位匪徒,暴力攻擊丙○○。」 3 108年7月26日 被告經營之Facebook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ResearchGate網站(見附民卷第83頁至第88頁、本院卷第503頁至第507頁) 張貼標題為「學術蟑螂以指控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之文章。 1.丙○○在2017/05/24向《Scientometrics》期刊舉證乙○○舞弊(圖2、許圖5),導致乙○○從2017/06/14開始,透過丁○○要求丙○○從事違反道德、良知的行為(許圖7、許圖57)。丙○○已經保留充分的電子郵件通訊資料,得以證明丁○○與乙○○從事偽證、詐欺、偽造私文書等諸多犯行。乙○○所謂「以傳媒及言語上表示可以用金錢來擺平他提出的相關檢舉」,是全然謊言、偽證! 2.接第2.5.1節所謂:若丙○○意圖對乙○○「恐嚇 取財」,應該在檢舉前告知乙○○,再決定是否檢舉乙○○之舞弊行徑。同理,在丙○○自2017/06/14至2017/06/18和丁○○溝通的過程中,如果曾經或試圖「暗示有些回饋」,就不該再度對德明科大校長等人說明「許董的文章是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乙○○、丁○○如此肆無忌憚地偽證,是因為長期浸染於台灣管理學術界的舞弊、敗劣文化。再參考第2.6節「許F」偽證說明,尤其是丁○○在2017/06/20之後和丙○○的通訊内容,即可判斷乙○○「希望能有些『回饋』」之說是否可信? 3.丙○○在2017/05/24向期刊揭發乙○○「偽造、變造」他人論文結果,做為己用後(建圖2至建 圖5、隆圖1),導致乙○○論文被撤除,如第2.6節「許F」偽證說明所述。事後,乙○○持續從事「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之行徑(刑法第210條),先是變造論文私文書,後則變造「聲明書」私文書。下文透過比對「建圖11」(許圖13左)、「建圖12」(許圖13右)、「許圖25」内容,說明乙○○變造私文書之事實。 4 108年7月29日 個人部落格、academia.edu網站(見附民卷第89頁至第154頁) 1.財政部、教育部等行政單位對乙○○的包庇,迫使丙○○持續實踐《憲法》賦予之言論、講學、出版自由,更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持續揭露乙○○之舞弊、說證,對抗政府行政單位的包庇。而且向地檢署告發乙○○利用抄襲、造假論文升等副教授、請領國家獎補助,是詐欺與偽造文書犯行。因為丁○○在106年9月20日的懇求,丙○○才暫時擱置提告計畫(見附民卷第92頁)。 2.乙○○持續對公共媒體釋放「期刊回覆只是數據引用不當,也有些錯字,並非抄襲,但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撤銷論文」(許圖50、許圖51)的謊言,迫使丙○○持續揭發乙○○、政府行政單位的惡行。若乙○○忠實於傳達著作因舞弊被撤除,辭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職務,丙○○必然停止對乙○○舞弊、說謊行為之揭露。相反的,乙○○利用司法資源、新聞媒體醜化、誣告丙○○(見附民卷第93頁)。 5 108年2月間 中時電子報標題為「關貿網路董事長乙○○帶領關貿全方位轉骨!」之頁面(見附民卷第155頁至第158頁) 以其個人臉書帳戶留言「台北大學企管博士 #乙○○是 #邱光輝 指導。過往台灣學者發表在國際期刊的遭揭發舞弊案例,皆為西方學者發現在舉發,乙○○的案例則是在西方學者發現之前,率先由台灣學者舉發,為台灣學術界挽回顏面,更是對全球社會科學界宣示:台灣已經形成台灣人監督台灣人學術誠信的能力、道德與勇氣。乙○○論文舞弊之情形極其嚴重、明顯,必然將被西方學者高調揭發與譴責,慶幸由丙○○率先揭發,卻遭致乙○○懷恨怨慙,完全未顧念由西方學者揭發的後果,對全體台灣人國際形象之傷害。#蔡英文#新潮流 包庇舞弊,台奸行徑!#東華財金系 #王詩韻 #乙○○之抄襲、舞弊、誣告,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ManagementAcademic/videos/000000000000000/」(見附民卷第158頁) 附表五: 編號 系爭平台 1 「Facebook」網站 2 「公民新聞」網站 3 「ResearchGate」網站 4 「Youtube」網站 5 「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6 「Scientomertrics」期刊 7 Facebook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 8 Facebook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 附件一: 道歉啟事 本人丙○○於本平台前曾發表關於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乙○○先生(一)乙○○先生之學術著作涉嫌抄襲、抄錄、違反著作權法、舞弊、造假、違背學術倫理,(二)乙○○先生利用抄襲、變造之著作,因而獲取副教授權利、待遇及董事長職位,是不法之利益,乙○○先生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詐欺」之事實,(三)乙○○先生涉嫌對本人誣告、對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背信,拿禮券賄賂本人撤案,該禮券是關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支出 云云,均非事實。以上言論已造成乙○○先生之名譽權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權、信用權遭受嚴重侵害,本人至感後悔,在此鄭重向乙○○先生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道歉,並承諾絕不再針對乙○○先生或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表任何類似言論,否則願負最嚴厲之法律責任。 道歉人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丙○○ 附件二: 聲明啟事(稿) 本人丙○○未經查證,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8月間止多次於臉書網站、本人個人臉書頁面、公民新聞網站、臉書公開社團、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ResearchGate網站、「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臉書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YouTube網站、臉書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平台發表乙○○先生之學術文章及著作涉嫌抄襲、違反學術倫理、造假舞弊、涉嫌教唆二位匿名暴徒攻擊本人、利用司法資源及新聞媒體醜化誣告本人、關貿網路公司支出三萬元新光三越禮券讓乙○○先生行賄本人撤回檢舉案等不實言論,以及本人以臉書傳送恐嚇危害安全之訊息予乙○○先生等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I297號刑事判決認定本人行為已涉犯加重誹謗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已侵害乙○○先生及關貿公司之名譽及妨害關貿公司之信用,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民事判決認定本人應給付乙○○先生新臺幣 元、關貿公司新臺幣 元之損害賠償金額,並應於臉書網站、本人個人臉書頁面、公民新聞網站、臉書公開社團、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ResearchGate網站、「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臉書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YouTube網站、臉書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平台上刊載此聲明。 謹於此鄭重向大眾告知。 判決全文連結:「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搜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判決之連結」 聲明人 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