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98號 上 訴 人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5,000元, 折合新臺幣(下同)5,220,250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7日 起訴時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3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