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韻、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98號 上 訴 人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被 上訴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