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補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51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真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51號請 求給付差額補貼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