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峰開發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6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