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松有限公司、蔡政宏、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99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依約交付其所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質押文件與股票予原告,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交第一審裁判費,原告 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該裁定,惟迄未繳交乙節,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67頁、第75-101頁),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不能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