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淑珠、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嚴智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109年度訴字第73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8萬元(以原告主張 修繕費用預估數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