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李進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妍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0年4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