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3號原 告 任曉雯 被 告 親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被 告 蕭學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