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轉讓契約書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龔麗琴、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瑞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12號 上 訴 人 龔麗琴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鐘 謝明昌 林宗義 被 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之訴 訟代理人蕭聖澄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31頁),是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110年6月28日 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6月30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足憑,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