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郭雅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孟洲、汪圓女間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928號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萬8,697元(計算式:148萬489元+138萬8,208元=286萬8,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1 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