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富雄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2,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4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