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劉博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博倫 姜瓊惠 謝獻儀 黃泰瑋 黃榮光 劉柏逸 林于立 前七人共同共達代收人 曾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 就備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裁判費亦應分別計算之。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 之規定分別計算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新臺幣/元)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裁判費 劉博倫 221,548 1,215 姜瓊惠 96,918 500 謝獻儀 76,111 500 黃泰瑋 73,963 500 黃榮光 101,503 555 劉柏逸 159,918 830 林于立 82,463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