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沁億有限公司、蔡惠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沁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芳、邵仲益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8,0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