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郭雅寧、林玟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 上訴人 原 告 林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6,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