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林篤儀、謝欣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乃仁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被 告 謝欣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林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簽立授信契約書第19條(卷第17頁)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亞仕公司)以被告林篤儀、謝欣怡、林逸生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民國107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50萬元及25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08年7月26日,並約定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25%機動計算;㈡107年12 月14日向原告借款375萬元及125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08 年12月13日,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25%機動計算。嗣兩造於108年9月16日簽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將上開借款期間均延展至109年6月30日止,利息則變更為自108年7月1日起按年息3%計算,被告亞仕公司如逾期清償本息,自應償還日起加計遲延利息,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亞仕公司至 108年6月30日止尚結欠本金共計1,148萬2,10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篤儀、謝欣怡、林逸生為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亞仕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卷13-42頁)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息 1 4,861,576元 自109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12月29日止,按原利率之10%計算 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20%計算 2 1,620,525元 自109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12月29日止,按原利率之10%計算 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20%計算 3 3,750,000元 自109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12月29日止,按原利率之10%計算 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20%計算 4 1,250,000元 自109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12月29日止,按原利率之10%計算 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