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張鴻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營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萬元,應繳 裁判費96,3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5,8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