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8,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