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宸鏞及視同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宸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45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萬1,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