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 告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3日內補正不足 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109年4月10日本院多元化案件腳款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可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