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蕭景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城開發有限公司、恆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沈心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