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原 告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3,1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42,650 元(計算式:2,043,150-500 =2,042,6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