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許慧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億3744萬6485元(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萬9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6萬8670元。爰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