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蕙寧、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楊連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蕙寧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馮基源律師 林欣萍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連煌 楊巧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萬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