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羅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至157 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查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