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見興、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潘士正、蔡俊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被 告 蔡俊魁 潘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