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汪素珍 吳筱迪 被 告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被 告 馮小煇 兼上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連帶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 定書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森煇環保有限公司(下稱森煇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24日邀同被告馮任鵬、馮小煇、黃美坤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保證書及約定書,就森煇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為限額,與森煇公司連帶負 全部清償責任。又森煇公司自105年12月8日起至106年2月6 日止,簽訂借據6紙,向伊借款6筆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合計2,000萬元,並多次與伊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將前揭6筆借款之屆期日均變更為109年3月31日,借款利率變更為2.5%。另依借款展期約定書第4條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就遲延還本部分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嗣森煇公司未依約還款,依約定書 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馮任鵬、馮小煇、黃美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森煇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借款,惟目前無力清償,亦不知欠款金額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77頁、第117至155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請求及計算利息、違約金之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民國) 1 2,555,000元 2,555,000元 自10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2 1,890,000元 1,890,000元 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3 2,555,000元 2,092,103元 自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0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4 4,745,000元 4,745,000元 自10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5 3,510,000元 3,510,000元 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6 4,745,000元 3,885,329元 自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0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合計 18,677,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