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郭雅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芳熙等17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2,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