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宇宏、劉啟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啟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