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海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2號 原 告 李海崧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萬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