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惠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王惠民 張瓊玲 陳秀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賴柏宏 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在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述事項: 一、確認兩位被告關於刑事判決認定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部分,除主張之103 年8月1日虛偽增資之行為外,有無105年3月18日之虛偽增資行為? 二、㈠原告王惠民、陳秀汾、張瓊玲在被告103年8月1日增資行 為前之合計3次匯款損害,與被告該日增資行為有何相當 因果關係?並提出該次增資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資金來源,係取自上揭3次匯款之金流證明。 ㈡原告陳秀汾、張瓊玲於103年8月、12月合計兩次匯款行為之損害,與兩位被告時間在後之105年3月18日虛偽增資行為,究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並提出該次增資款1000萬110 元資金來源,係取自上揭2次匯款之金流證明。 三、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第2項部分,關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該項所指法律,除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外,尚有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如有,應以立法意旨並援引學說及實務判解之角度,詳細論敘並舉證:1.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亦有保護公司債權人個人法益;2.兩位被告刑法第214條之罪.與原告時間點相異之各5次匯款行為之損害究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且原告是否被告該罪之直接被害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