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飛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俊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 告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介一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本院卷第6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其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楊介一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本院卷第72頁),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本件俱有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卷第75至77頁),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真萍

